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海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光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海光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11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海光与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刑)等八、九人在朱某丙(已判刑)的纠集下,手持刀、铳在永兴县**乡**村唐甲冲上坡路段拦截并追砍路过的村民朱某丁。朱某丁身中数刀倒在地上,后被送往永兴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海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海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海光在他人纠集下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海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海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兴虎
检察官助理:李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海光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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