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74号
被告人罗海军,曾用名罗忠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市场**栋,现住东莞市**镇**路**号。2008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罗海军在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45-47号中国移动东湖西路营业厅,乘人不备之机,盗走该营业厅展柜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2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海军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海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海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建国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海军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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