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085号
被告人罗海恩,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海恩携带手套、螺丝刀、小手电、高尔夫球帽等作案工具在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等地别墅小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黄某甲的住处厦门市海沧区**小区**号别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余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蔡某某的住处厦门市湖里区**小区**号别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厦门市湖里区**小区**号别墅内盗走一瓶56度500ml的“五粮液”白酒(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一瓶50度500ml十五年年份礼盒“五粮液”白酒(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一瓶40度700ml “轩尼诗”百乐廷杯莫停洋酒(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623元)、一瓶40度600ml “杰丽天鹅”EXTRA洋酒(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888元)。
4、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戴某某的住处厦门市湖里区**号**度假村**号别墅盗走酒柜内的 15年、30年、50年53度500ml飞天贵州茅台酒各1瓶(经价格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800元、10215元、18125元)。
5、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赖某某的住处厦门市集美区**号别墅盗走地下室2瓶52度500ml五粮液和2瓶53度500ml飞天贵州茅台白酒(经价格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386元和5400元)。
6、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侯某某就职的“厦门**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号的别墅,从该别墅一楼书架上盗走一台华为MateBookD 15.6寸笔记本电脑(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825元)。
7、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黄某乙公司“**早教机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C区**室(集美区**号**室)的别墅,从该别墅负二楼办公室盗走2瓶52度500ml的1618“五粮液”白酒(经价格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80元)。
8、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周某某就职的“**婚纱摄影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小区的别墅,从该别墅盗走现金人民币60元及一把螺丝刀。
9、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黄某丙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小区的别墅,从该别墅盗走一对黄金手镯(经价格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272元)。
10、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罗某某的住处厦门市集美区**二里**号(**A区**号**室别墅),从该别墅内厨房盗走3瓶53度500ml飞天贵州茅台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0950元)。
11、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万某某住处厦门市集美区**二里**号(**A区**号**室 ) 别墅,从该别墅内厨房盗走3瓶53度500ml飞天贵州茅台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7200元)。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海恩在被害人徐某某的住处厦门市湖里区**三里**号**室别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60元和2瓶53度500ml飞天贵州茅台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4300元)。
被告人罗海恩于2019年7月31日在厦门市思明区2东路999号雍景湾别墅对面会展中心东侧海滩被抓获归案,同时被缴获作案工具手套一副、尖嘴钳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高尔夫球帽一顶、手电筒一个和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罗海恩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套、尖嘴钳、一字螺丝刀、高尔夫球帽、手电筒、手机等物证;
2.委托书、笔记本电脑购买发票、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甲、蔡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海恩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之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盗窃地点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之视听资料;
8.被告人罗海恩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罗海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5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海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海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雅峰
助理检察员:黄连通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海恩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物品清单。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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