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罗海雄,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6******,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云南省罗平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镇**村**号。被告人罗海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雄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石某甲与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通过运营其发行的虚拟货币CCY进行牟利,并于2019年5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江宁**广场**幢**室设立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CCY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致使投资人投资款无法返还。2019年6月起,被告人罗海雄受聘担任该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市场策划、运营推广、对外宣讲、聘用讲师等工作。经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9年7月至案发,62名投资人的投入共计人民币38516208.86元,损失共计人民币36025369.49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海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海雄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石某乙等人、被害人崔某某、被告人罗海雄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海雄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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