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罗海霞,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从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1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晚,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罗海霞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房间依法搜查。从房间内搜出疑似麻古1包(共10小袋,1000颗)、疑似冰毒2包,并当场抓获罗海霞、汪大平,查获毒品共计94.19克。
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霞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海霞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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