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善元,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住**乡**村**自然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海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冠繁,李梅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善元、罗海飞、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何善元携带5包疑似毒品和疑似假人民币9000元到郭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区**小区**栋**号的出租屋中,后将该疑似毒品及假币放在该出租屋,并表示第二天来取回。2018年5月1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出租屋内抓获郭某某及吸毒人员黄聪聪,现场查获疑似毒品5包及疑似假人民币9000元等物品。经称重和检验,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587.5元,其中仅有1小包净重0.61克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4包检材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鉴定,上述查获的9000元均为假币。
二、关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善元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广东省汕尾市贩卖毒品冰毒。经查,2018年5月13日晚上,何善元在汕尾市**区**小区**巷**号,将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4月至5月,何善元在广东省陆丰市**汽车总站附近,以400元/包(约重0.5克)的价格,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罗海飞共3次(至少27包,至少重13.5克)。
被告人罗海飞从被告人何善元处购得毒品冰毒后,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本市大朗镇贩卖毒品冰毒。经查,2019年4月一天,罗海飞在大朗镇**步行街路口,以50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1小包贩卖给“小胖”(另案处理)1次。2019年5月一天,罗海飞在大朗镇**门口,以40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2小包贩卖给“兄弟”(另案处理)1次;2019年5月30日晚上,在塘厦镇**路**馆门口,以40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2小包贩卖给“兄弟”1次。2019年5月24日下午,罗海飞在大朗镇**市场门口一出租屋,以45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2小包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1次;2019年5月28日22时许,罗海飞在大朗镇**楼附近,以50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1小包贩卖给彭某某1次。
被告人彭某某从被告人罗海飞处购得毒品冰毒后,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本市大朗镇贩卖毒品冰毒。经查,2019年5月28日22时许,彭某某在大朗镇**,以600元/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1小包贩卖给叶某某(另作处理)1次。
2019年5月30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大朗镇****路**号门口路段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路**馆路段将被告人罗海飞抓获。2019年5月3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尾市**县**客运站旁**住宿**房将被告人何善元抓获,当场在何善元住处缴获可疑毒品(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善元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善元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海飞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善元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海飞、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何善元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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