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润五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润五,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大道南段**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被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润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润五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后西街“本色”服装店门口停车位,采用铁钎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贾某某车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8元。

2.2020年1月8日凌晨,罗润五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港湾小区外河边停车位,采用铁钎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陈某某车内现金230余元。

3.2020年1月11日凌晨,罗润五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仁和小区“瑞怡”超市门口,采用铁钎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朱某某车内现金500元。

2020年1月16日,罗润五被民警抓获,并在罗润五处扣押手套、破窗器、铁钎等物品,罗润五到案后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套、破窗器、铁钎照片等物证;

2.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润五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润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润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润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润五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润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罗润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罗润五被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