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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满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321号

被告人罗满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遥田镇****。2018年12月1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满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罗满成伙同严某某(已起诉)于2019年4月24日15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村**门口,由严某某动手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5.41元),两人销赃后得款瓜分。

2、​ 被告人罗满成于2019年5月7日16时多,到本市海珠区**村**路**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依兰公主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1.39元),后因碰到民警查车而将所盗电动自行车丢弃。

3、​ 被告人罗满成某伙同严某某于2019年5月7日1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村**巷**门前(**巷26号对面),由被告人罗满成动手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黑色代驾虎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76.11元),两人销赃后得款瓜分。

4、​ 被告人罗满成伙同严某某于2019年5月7日21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村**街六巷**一楼楼梯间,动手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杂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两人销赃后得款瓜分。

5、​ 被告人罗满成于2019年5月12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村**巷**一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灰色骑士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4.17元),被告人罗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罗满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同案人供述和指证;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满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罗满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满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9月5

附:

1.被告人罗满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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