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4457号
被告人罗火英,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栋宿舍,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楼**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火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火英系被害人徐某甲妻子,罗火英长期遭受徐某甲的家暴。2020年10月13日凌晨2点50分许,罗火英醒来见徐某甲正在床上睡觉,回想起与徐某甲结婚30年来,徐某甲长期殴打自己、不管家庭的行为,罗火英一气之下从房间衣橱下面拿了一把斧头,用斧背朝徐某甲头部右侧太阳穴上面位置击打一下,因担心徐某甲醒来会殴打自己,罗火英用斧背再次击打了徐某甲头部一下,而后离开现场。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罗火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徐某乙、徐某丙、李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罗火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火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火英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持凶器非法剥夺施暴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火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罗火英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