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罗王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王祥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罗王祥窜至晋江市**镇**村**路**号**处,趁四下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故意点燃堆放在该处的废弃鞋材堆并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庄某某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王祥再次窜至晋江市**镇**村**路**号**处,趁四下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故意点燃堆放在该处的废弃鞋材堆,导致被害人庄某某安装在该房屋一楼外墙的“杜派”牌空调外机被烧毁。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911元。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路**号**室内抓获被告人罗王祥,在被告人罗王祥身上扣押到放火所使用的打火机。案发后,被告人罗王祥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罗王祥放火所使用的打火机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扣押清单及决定书、收条、被告人罗王祥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王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空调外机的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王祥辨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王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王祥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王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王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王祥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明芬
检察官助理 曾 崇 文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王祥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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