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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玲球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14号

被告人罗玲球,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住**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晓峰,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玲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3月份,被害人曾某某因东莞市**镇一工业用地报建事宜期望找人帮忙报建,以达到建房目的,随后通过梁某某得知被告人罗玲球(自称“罗洪”)有能力帮忙处理报建事宜,便与罗玲球相约在佛山高明见面,在聊天过程中,罗玲球吹嘘认识广东省委书记、东莞市委书记等人,并谎称给予其一定好处就可办理报建事宜,曾某某便添加了对方微信,2018年5月被害人曾某某又将罗玲球介绍给被害人冯某某认识。2018年6月,被害人梁某甲通过梁某某认识罗玲球。期间,被告人罗玲球以办理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等名义为由,诈骗被害人曾某某、冯某某、梁某甲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一天,被告人罗玲球以能帮冯某某亲属转为公务员为由,在本市**镇**广场附近冯某某汽车内,收取由曾某某、冯某某交付给其的8万元现金。

二、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玲球以帮曾某某、冯某某位于本市**镇一工业用地报建事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本市**镇广场附近冯某某汽车内,收取由曾某某、冯某某分两次交付的现金30万元、10万元。

三、2018年6、7月期间,被告人罗玲球以能帮被害人冯某某拿到本市**镇**一地皮需要活动费为由,分两次在本市**镇**科技有限公司旁边,收取由冯某某支付的现金50万元、60万元。

四、上述期间,罗玲球还以各种理由诈骗曾某某、冯某某的微信转账11800元、75000元。还诈骗冯某某的紫砂茶壶一个(约20万元)、辽参三盒(约13800元)、大重九牌子香烟24条(约23520元)、黄金叶牌香烟12条(约10800元)。

五、2018年8月13日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玲球在本市**镇**酒店,谎称能帮被害人梁某甲办理成功位于**镇一工业用地报建事宜及拿到两间公司回收垃圾的代理权,期间多次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共收取梁某甲微信转帐共计98000元。2018年8月30日,罗玲球向梁某甲提供一张虚假的同意报建文件,谎称已报建成功,并要求梁某甲支付185000元给其,于是梁某甲在家中支付现金185000元给罗玲球。另外,罗玲球还以需要礼品打通关系为由,诈骗梁某甲购买的两幅清明上河图(价值145000元)。

至2018年11月,以上被害人所托事宜,被告人罗玲球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办理成功一件事情,并拒接被害人电话,于是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到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罗玲球于2019年3月13日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潮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玲球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玲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玲球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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