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罗田,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罗田在遂宁市船山区支渠巷附近称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R9tm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田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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