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34号
被告人罗登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住**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登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5时许, 被告人罗登明窜到本市**镇**路**号门口路段(即**镇海关停车场对面),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路边停车且在小轿车内睡觉,遂偷走车内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价值2322元),作案后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07月20日13时许在**镇**路一临时住宿房**房抓获罗登明归案。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登明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登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登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登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登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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