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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的大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罗的大,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8年8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的大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罗的大在南昌市东湖区**村委会附近将1袋毒品(7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徐某某(已判决),让徐某某帮其“变现”成1000元钱,二人遂在徐某某的面包车上将1袋毒品分装成7小袋毒品(每袋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后由徐某某带走。后徐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了部分毒资给罗的大。

2018年,被告人罗的大四次贩卖毒品(麻古、冰毒)给罗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的大在南昌县**乡“**网吧”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的大在南昌县**乡**村河堤上贩卖8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6月8日,罗的大在南昌市**区**快递分拣中心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7月14日,罗的大在南昌市**区**快递分拣中心贩卖3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罗的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材料;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的大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的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的大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5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的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的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芳芳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的大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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