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的大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罗的大在南昌市东湖区**村委会附近将1袋毒品(7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徐某某(已判决),让徐某某帮其“变现”成1000元钱,二人遂在徐某某的面包车上将1袋毒品分装成7小袋毒品(每袋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后由徐某某带走。后徐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了部分毒资给罗的大。
2018年,被告人罗的大四次贩卖毒品(麻古、冰毒)给罗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的大在南昌县**乡“**网吧”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的大在南昌县**乡**村河堤上贩卖8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6月8日,罗的大在南昌市**区**快递分拣中心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8年7月14日,罗的大在南昌市**区**快递分拣中心贩卖3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罗的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材料;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的大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的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的大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5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的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的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芳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的大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