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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祖萍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27号

被告人罗祖萍,女,1970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5227011970********,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街**栋**号,政治面貌:群众,2004 年、2005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7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20年7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祖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罗祖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祖萍,被告人罗祖萍拒不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祖萍于2020年5月和6月初三次在东莞市清溪镇万家福广场向一名叫“白老五”的男子(情况不详,在逃)以3500元一共购买了毒品海洛因7克用于吸食和贩卖。被告人罗祖萍于2020年5月15日、5月18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8日、5月31日、6月2日、6月4日、6月22日、6月23日收取吸毒人员潘某某微信转来的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毒资后,在清溪镇一出租房称重并分装好毒品海洛因,通过哈啰顺风车向吸毒人员潘某某交付24小包(每包净重0.05克,共约1.2克)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呼叫顺风车记录,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祖萍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祖萍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祖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罗祖萍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一份。

4、​ 移送物品清单。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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