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祖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2019年8月19日将本案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9日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祖金与被害人刘某甲多年姘居。2019年初,被告人罗祖金因怀疑刘某甲和其他男性交往,两人常有争吵,致感情破裂。被告人罗祖金多次向刘某甲讨要同居期间刘某甲的借款,均被否认。2019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罗祖金从福安市区搭乘摩托车到**乡**村刘某甲家中欲再次讨要欠款。6时许,被告人罗祖金见被害人刘某甲拿着锄头和竹篓上山采茶,便尾随刘某甲至“长坪岗”茶园。被告人罗祖金见被害人刘某甲又与他人手机通话,还欠钱不还,遂产生杀死刘某甲的念头。被告人罗祖金趁刘某甲不备,持刘某甲携带的锄头从背后击中刘某甲头部二下,致被害人刘某甲跌倒在下一坪的茶园地上,被告人罗祖金跳至下一茶坪,再次持锄头击打刘某甲的头部4、5下致刘某甲当场死亡。而后,被告人罗祖金带着锄头离开现场,将锄头丢弃于**村对面山的竹林里。
同日16时许,被告人罗祖金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锄头、鞋子、手机等物证;
2、通话记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吴某甲、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刘某乙、林某某、李某某、刘某丙、雷某丁、张某甲、刘某丁、吴某乙、罗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罗祖金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祖金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祖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君丽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祖金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捌张。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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