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罗红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7********,布依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开学,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为偿还赌债,自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使用“Z”字形塑料硬质插片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结伙或单独在湖南省长沙市、江西省宜春市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现已查明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凌晨,在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区**路地中海小区内,由被告人徐开学负责“望风”,被告人罗红伟负责使用“Z”字形塑料插片将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该小区8栋401室房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室内的一棕色手提包盗走。
2.2018年12月4日凌晨,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恒大华府小区,由被告人徐开学负责“望风”,被告人罗红伟负责使用“Z”字形塑料插片将被害人赵某某位于该小区*期**栋****房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将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4.2万余元、浪琴潜水表1块盗走。所盗现金被两被告人分赃挥霍,所盗手表被被告人罗红伟自用。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罗红伟处查获并扣押了其作案工具“Z”字形塑料插片3块、黑色口罩1个、黑色帽子1个、白色手套1副,同时查获并扣押芙蓉王牌(硬黄)香烟4包、和天下牌香烟4包、耳钉8个、耳环1个、戒指3个、金色金属1块、手链1条、手镯2个、吊坠1个、项链2条、手表2块、所盗赃物浪琴潜水表1块(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徐开学处查获并扣押了其作案工具“Z”字形塑料插片4块、黑色口罩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均系认罪认罚,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红伟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开学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红伟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开学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罗红伟、徐开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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