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红军(绰号阿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建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社**号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红军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邓建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罗红军、邓建华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本区丰泽街道霞淮街租赁482号、496号、506号、216号等处民房,各自招募多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进行卖淫。其中,被告人罗红军招募了卖淫女陈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等8名卖淫女,被告人邓建华伙同刘某某招募了刘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多名卖淫女,由被告人罗红军、邓建华与刘某某提供避孕套、卫生纸、矿泉水等物品给卖淫女及嫖客使用,并规定卖淫女每次卖淫仅向嫖客收取100元人民币的嫖资,从中收取30元人民币的抽成,同时组织人员为卖淫女卖淫时看场望风。
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在晋江市陈埭镇抓获被告人罗红军,在本区霞淮街抓获被告人邓建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人员提取扣押的手机等;
2. 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5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红军、邓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红军与邓建华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红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建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红军、邓建华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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