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0********,汉族,专科毕业,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桂B****1的“宝骏”牌小型汽车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 /lOO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所出具的编号为司法Y20191910 的检测报告,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地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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