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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继红、周光荣等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罗继红(绰号“五哥”),男, 1966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拐卖妇女罪,1992年12月被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3月2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光荣,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跃书,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0年9月27日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继红、周光荣、沈跃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3月27日、6月1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 年4月27日、7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哥”与被告人罗继红约定由罗继红到重庆为其接收、运输毒品,并安排被告人沈跃书到重庆对罗继红进行监督。罗继红遂邀约被告人周光荣驾车载其从云南省绥江县前往重庆,待返回后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向周光荣支付费用,周光荣予以同意。2019年10月28日晚,罗继红与周光荣驾驶车牌号为川Q9****的雪佛兰牌轿车来到重庆。同月29日上午,罗继红、周光荣与沈跃书汇合后因毒品尚未送到,遂前往重庆市长寿区与罗继红的朋友见面。同月30日上午,“大哥”向罗继红提供了送货人的联系方式,罗继红、周光荣驾车从长寿区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汽博中心附近与送货人见面,沈跃书在长寿区等待罗继红、周光荣运回毒品。因运费问题,罗继红、周光荣未能取得毒品,应“大哥”请求罗继红回到长寿区筹得部分运费后与周光荣返回两江新区等待再次收取毒品,期间“大哥”和沈跃书多次督促罗继红务必拿到毒品。同月31日上午,周光荣代罗继红与“大哥”就毒品收取进行沟通,之后驾车和罗继红再次前往收取毒品,二人在两江新区汽博中心附近先与送货人见面并支付运费,后三人一同来到两江新区华荣货运市场驾驶员服务楼六楼603房间,罗继红、周光荣从送货人处取得毒品后携带毒品来到一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8443.51克,同日17时许,沈跃书在重庆市长寿区渝发香堤澜湾小区外河滨公园附近被抓获。

经检验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0.0%至11.7%之间。

到案后,被告人罗继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的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酒店入住记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通话信息、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张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继红、周光荣、沈跃书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搜查、封存、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继红、周光荣、沈跃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443.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继红、沈跃书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罗继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美玉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罗继红、周光荣、沈跃书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38盘),散页材料5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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