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胜利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胜利,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胜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胜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胜利到本辖区**公寓后的停车棚内,采用搭线的方式将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E*****的白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06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险性说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罗胜利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胜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胜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李峻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胜利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