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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胜平故意伤害案)_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胜平,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乡**村**组**号,住郴州市桂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胜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罗胜平骑乘自己的摩托车将岳父送回家中,于23时左右返回家中,此时妻子黄某甲带着孙子已经睡觉,被告人罗胜平在家中餐厅听到其老婆黄某甲的手机铃声响,于是拿起放置在餐厅柜子上的手机(黄某甲)查看,手机内收到一条内容为“来不……”的短信,被告人罗胜平查看后怀疑发送短信的人想勾引其老婆,为查证发送短信人的身份,便用黄某甲的手机冒充黄某甲发送短信给该人,慌称罗胜平不在家,将该人诱骗至家中,准备警告该人不准再骚扰其老婆。当晚11时许,该人来到被告人罗胜平家中,此时被告人罗胜平正好从二楼卫生间下到一楼餐厅,因为一楼餐厅没有开灯,罗胜平想弄清楚该男子的身份,于是冲至该男子面前,该男子想推开被告人罗胜平逃跑,被告人罗胜平被该推了,往后退了几步,正好退到餐厅的橱柜面前,被告人罗胜平回忆起平时用来嫁接果树的一把折叠刀放置在该橱柜中,因情绪失控,从餐厅壁橱拿起一把黑色的折叠刀朝该男子左、右大腿处各捅一刀,该男子被捅后转身准备离开,被告人罗胜平又朝其臀部连捅两刀,随后该男子离开被告人罗胜平家中,被告人罗胜平转身到厨房门口用水清洗刀上的血迹并将刀放在餐厅南部的窗台上。被告人罗胜平回到餐厅看到地面有很多血迹,他想去查看男子的伤势,也想确认该男子的身份,于是被告人罗胜平沿着血迹寻找该名男子,步行至S352省道通往**村**组小路的路口处发现该名男子俯卧在地上,上前查看发现该名男子系本村**组的陈某甲,已经没有呼吸。接着,被告人罗胜平返回家中用水冲洗家中餐厅及屋外地面上的血迹,并用拖把蘸水后清洗路面上的血迹。之后,被告人罗胜平将自己杀死陈某甲的事情告诉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甲的侄子)等人。次日凌晨0点45分左右,被告人罗胜平在黄某甲、黄某乙的陪同下到桂东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投案。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侧股动脉导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曾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胜平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郴州市公安局郴公物鉴(法物)字[2020]175号物证鉴定书;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20]电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胜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胜平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光碟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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