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365号
被告人罗腾高,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贵定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腾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腾高至晋江市**镇**村**路**号旗祥超市,盗走超市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785元的中华牌香烟一条、南京牌香烟两条、七匹狼牌香烟一条。
2019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罗腾高在石狮市**街道**街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腾高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腾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腾高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腾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腾高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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