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良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附近。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0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7日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9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2018年3月22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良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良强前后四次来到本县**镇工农村等地实施盗窃作案,盗得手机、现金、腊肉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罗良强来到本县**镇工农村史某某家,烧坏纱窗,从窗户边的桌子上盗走华为手机1部和人民币300元。
2.2019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良强来到本县**镇工农村夏某某家中,入户盗走珍珠项链、玉手镯、玉佩和30元人民币等物品。
3.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良强来到本县**镇**村姜某家中,入户盗走盗腊肉、腊猪脚、干牛肉、白酒和人民币150元等物品。经辰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腊猪脚、干牛肉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良强来到本县**镇**村陈某某家中,入户盗走菜油、白酒等物品。经辰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菜油价值为人民币115.2元。
被告人罗良强在接受盘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韩某某等4人的证言;
被害人史某某等4人的陈述;
被告人罗良强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搜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良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良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良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良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良强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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