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罗艳,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镇**村委**组,住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20年4月1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20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罗艳伙同冯某某(已判刑)驾乘一辆无牌摩托车携带毒品从景洪前往文山州。当日5时20分,二人途经江城县整董镇麻木树岔路口时,罗艳见有警察查缉,便将携带的毒品丢弃在公路旁,被江城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丢弃的白色塑料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7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0年8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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