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罗芳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芳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5时许,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带被告人罗芳成到海口市美兰区**村**公寓楼下,罗芳成骑着电动车在楼下等候望风,另一名男子进入到公寓一楼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紫色台铃牌电动车,男子将电动车从公寓楼内推出,随后二人各骑着一辆电动车离开。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电动车GPS轨迹图,该电动车被骑走后停放在琼山区文坛路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附近,民警便在此布控。当日18时许,一男子骑电动车带罗芳成到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取车,罗芳成取车后骑着该被盗电动车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紫色台铃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电动车已发还黄某某,手机已发还罗芳成。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8元。经鉴定,监控视频中在楼下等候的男子人像与罗芳成人像属同一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海口电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电动车定位轨迹截图、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芳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芳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芳成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罗芳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7896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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