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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蒙河非法持有毒品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蒙河,男性,53岁,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蒙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罗蒙河雇佣司机昝某某驾车去山西大同市向一个人称“大同老四”的毒贩购买了19.6克冰毒后当天返回呼市,武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呼和浩特市**区将犯罪被告人罗蒙河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小盒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两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验科对罗蒙河非法持有的毒品疑似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9.60克。

另查明,被告人罗蒙河于2010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蒙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且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检察官助理:刘利民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指定管辖决定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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