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罗蛮受雇于李某甲(另案处理),提供吴某某(已判刑)、李某乙、“江某某”(另案处理)的收款二维码给李某甲用于接收诈骗所得的赃款。其中,吴某某的二维码收取被骗钱款人民币51520元,李某乙的二维码收取被骗钱款人民币34100元,“江某某”的二维码收取被骗钱款人民币6000元,赃款合计人民币91620元。部分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罗蛮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罗蛮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玉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罗蛮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罗蛮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罗蛮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罗蛮在湖北省天门市**镇被抓获,并于同日临时寄押于天门市看守所。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蛮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告人罗蛮使用的手机;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玉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蛮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蛮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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