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裕富,又名罗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裕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罗裕富向韦某某借了一辆车牌号为渝G3****的黑色宝骏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驾驶前往道真自治县务工。为了能及时将借来的车辆归还,罗裕富便叫其女友陈某某一起前往。在出发前,罗裕富为了自己的吸毒需求,通过一个叫“二某某”的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以3500元的价格帮其购买了大量冰毒和麻古。被告人罗裕富收到冰毒和麻古后,瞒着陈某某将部分冰毒和麻古分开装在一些小塑料袋里,然后将小塑料袋合装在一个大塑料袋里,把大塑料袋又放在一个黑色的化妆盒里,并将化妆盒放在驾驶室与副驾驶室中间的扶手箱内。其余剩下的冰毒和麻古就用一张餐巾纸包好放在车辆第二排左侧座位的脚垫下面。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当被告人罗裕富与陈某某驾车途径道真自治县大磏综合检查站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从其车内起获大量冰毒和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为15.91克。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样本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裕富的供述;5.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裕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裕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龙康
附:1.被告人罗裕富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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