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罗贤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宿舍。2012年4月4日因赌博和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2月22日因赌博和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文亮,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村**村**村**号**号。2005年1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罚款;2017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2018年12月5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室,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宿舍。1999年6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2014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巷**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号**单元**室。2009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2011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张某某、罗贤辉、熊文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熊文亮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文亮在本市青山湖区**路**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被告人罗贤辉。
同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熊文亮在本市青山湖区**路**附近以6600元的价格将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5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罗贤辉。
同年11月13日,侦查人员在本市青山湖区**小区将被告人熊文亮抓获归案。
二、罗贤辉、张长青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罗贤辉在本市西湖区**水厂附近以1100元的价格将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在**水厂旁的一酒店门口以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黄某某(另案处理)。
2.同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罗贤辉在本市西湖区**路和**路交界口以4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在**路**路交界口以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黄某某。
3.同年11月1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罗贤辉在本市西湖区**水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赊账)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到本市西湖区**街被告人何某某的家中与其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同年11月11日11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本市西湖区**街**酒店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吸毒工具等物品。同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西湖区**水厂宿舍将被告人罗贤辉抓获归案,并在罗贤辉口袋和租住地(**水厂宿舍**栋**单元**室)查获两袋甲基苯丙胺片剂(212粒,净重共计20.76克)和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28.8克)。
三、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西湖区**号**单元**室的家中,两次容留被告人张某某和“小春”(另案处理)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11日11时许,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
2.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罗贤辉、熊文亮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毒品称重、取样笔录等;
7.天网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贤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1.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文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9.7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价值17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的量刑情节,且具有多次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的量刑情节,且具有吸毒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罗贤辉、熊文亮现均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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