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罗超,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镇**屯**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批准,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罗超窜至榆树市**镇**村**组村民谢某某家中,用锹镐撬开窗户后进入室内,从室内盗走人民币880元及苹果牌6S手机一部。
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罗超窜至榆树市**镇**村**组村民齐某某家中,用铁片撬开窗户后进入室内,从室内盗走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齐某某陈述;
3.犯罪嫌疑人罗超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超二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罗超因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院指控的犯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超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案发后被告人未返还被害人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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