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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超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7日犯盗窃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7月23日犯盗窃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29日犯盗窃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罗超到自贡市自流井区珍珠寺路176号2栋2单元楼下,采用破坏外锁装置的手法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龙翔宜家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车藏于大安区颜家湾巷209号废旧仓库。经自流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27日,罗超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罗超在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户籍证明②收据、车辆合格证③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④图侦报告⑤龙翔宜家牌电动三轮车照片⑥到案情况说明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罗超的供述和辩解;

五、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超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星语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超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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