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89号
被告人罗辉,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罗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办至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因田埂边界纠纷在家谩骂被告人罗辉及其家人,被告人罗辉听到后遂至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欲将其拉到田埂上对质。期间,被害人吴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铡刀威胁被告人罗辉,罗辉见状转身逃跑,吴某某则站在家门口继续谩骂,未追撵罗辉。被告人罗辉跑出十余米后捡起邻居钟某某房屋外一根长约1.6米的木棒,并转身回去欲教训一下吴某某,后被告人罗辉手持木棒与手持铡刀的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罗辉用木棒击打吴某某左肋、左臂、左耳等部位,致吴某某受伤倒地。2020年7月22日,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江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辉明知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报警后仍待在现场未逃跑,经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辉的供述、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辉因邻里纠纷为泄愤,在与他人互殴中持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宴
检察官助理:胡铭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辉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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