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罗远才(自报),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远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罗远才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塘银建二路18号永顺冷库工作时,因搬运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之后,被告人罗远才使用木棒殴打李某某头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颞顶部颅骨线形骨折、右颊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东北六巷5号门口,将被告人罗远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才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远才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远才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