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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远然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2453号

被告人罗远然,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远然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远然作为**培训学校实际控制人,先后组织员工在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柑子树村、泮水镇中坪村、泮水镇联盟村、泮水镇遵金村、平正乡团结村、平正乡凤凰村、尚嵇镇茶山村等地向当地群众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补助款。这期间,被告人罗远然编造培训资料,在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骗领取就业培训补助款153000元。具体为:1、编造学员王某丁、冯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参加培训的事实、资料,骗取补助45000元;2、隐瞒学员甘某某、杜某某、赵某丁、田某某、钱某丙、赵某乙、舒某某、王某甲已于2016年参加培训并获得补助的事实,又于2017年重复培训,骗取补助36000元;3、对宋某某、钱某甲、罗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祝某某、王某丙、张某乙、赵某丙、夏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钱某乙、肖某某、张某丙、高某某仅到培训现场签到册签到,未实际参与培训,编造全面培训资料,骗取补助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涉案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远然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培训事实、资料造假的方式骗取国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庹修尚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远然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光盘5张,零散证据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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