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罗郁,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罗郁从许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获得“菲律宾”百家乐网络赌盘的账号、密码后,提供给罗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90万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罗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许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陈利青提出了被告人罗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郁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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