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罗金棡,曾用名罗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金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金棡于2020年8月24日23时许,到三台县安居镇卫生院住院部12病房30床,趁被害人黄某某陪同其生病住院的父亲上厕所之机,将黄某某放于30床床头柜上的一部赤茶橘色的华为畅享10P手机盗走,并于次日将该被盗手机以人民币640元的价格卖给三台县西顺成街众维手机维修中心郑某某,所得赃款供其挥霍。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5元。
被告人罗金棡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金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38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金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金棡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罗金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金棡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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