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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金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金,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乡**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2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刑期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属未成年人犯罪);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官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金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01时许,官渡公安分局民警在对矣六街道办事处**村**宾馆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罗金所住的**号房间内,从罗金运输回房间的三箱墙纸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686.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章某乙、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曾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金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扣押、封装、拆封、称量、取样笔录等;6.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7.辨认笔录:章某甲、罗金的辩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取件视频、手机勘验报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等的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华

检察官助理:孙雁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金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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