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路**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罗锐携带手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凤凰村河底组,趁该组居民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户内,用螺丝刀将卧室柜子明锁撬坏,盗走柜子内现金人民币59800元。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锐在仁怀市**镇**路**旅社**室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作案工具和赃款11900元被当场邀获扣押。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锐的父亲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30000元和主动帮助犯嫌疑人罗锐退赃款17900元。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锐盗窃的赃款59800元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现金、螺丝刀、手套等物证;2、诉讼文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雷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锐已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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