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雪松,绰号“小雪松”,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号。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29日判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老哥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号。2013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雪松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到湄潭县盗窃电缆线,三被告人驾驶一辆雪佛兰轿车和一辆面包车从贵阳市到湄潭县。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村湄潭东收费站匝道路段选定作案目标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割断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十余段(4条35平方的铜芯线、1条底线)盗走。随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到贵阳市白云区,以7700余元的价格卖给“华英废品收购站”,三被告人除去费用后均分了赃款。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20米电缆线修复价为50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窃使用中的电缆线,共计价值50032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雪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罗雪松、曾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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