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青林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罗青林,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号。201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24日减刑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青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青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害人冯某某在位于本区**路**号**栋**房的住处上网求购献血证时,被被告人罗青林以虚假售卖献血证、虚假退款的形式骗走人民币278018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罗青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青林的供述;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材料;5.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6.归案经过;7.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青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青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青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青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青林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0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8.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