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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高长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高长,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业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四川省武胜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罗高长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高长的父亲罗某甲(男,本案死者,殁年68岁)生前有一定精神病症状。1996年8月13日21时许,罗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谭某甲、被告人罗高长发生争吵,打骂谭某甲,打伤罗高长头部。被告人罗高长无法忍受罗某甲的过激行为,从其居住的卧室内取出一把杀狗用的尖刀拿在手中,准备反击罗某甲。后双方纠缠至罗某乙砖窑附近的小路旁时,罗高长转身持刀刺向罗某甲胸部,拔出刀后迅速逃离现场。附近的罗某丙见状立即前来对罗某甲施救,并呼喊罗某乙出来帮忙,罗某乙、谭某乙等人亦陆续赶来帮助,但罗某甲伤势过重慢慢停止呼吸,罗某丙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鉴定,罗某甲系被他人用较长、较宽单刃锐器刺入胸部,致使其左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罗高长作案后潜逃至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的亲戚谭某丙家寻求帮助,谭某丙当即劝走了罗高长,之后罗高长一直在外地潜逃。2019年9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民警在辖区内将被告人罗高长抓获归案。罗高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与被害人共同的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谭某丙、罗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高长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勘验、辨认笔录;6.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高长因琐事与父亲罗某甲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持刀捅刺罗某甲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高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高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星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高长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两张,散页材料23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法律援助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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