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罗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斌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鹏、侯斌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鹏、侯斌斌吸毒成瘾,从2019年6月以来,该二人共同从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购买土制海洛因后,分成小包,出售给吸毒人员,以贩养吸。
1、2019年6月以来,在清徐县**村**队附近,吸毒人员李某某(已强制戒毒)先后三次向被告人侯斌斌购买土制海洛因,每次1包,购买共计约0.13克,用于吸食。
2、2019年8月以来,在清徐县**村**队附近或其他地方,吸毒人员要某某(已强制戒毒)先后多次向被告人侯斌斌购买土制海洛因,购买共计约6克,用于吸食。
3、2019年8月以来,在清徐县**村**队附近或其他地方,吸毒人员傅某某(已强制戒毒)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罗鹏购买土制海洛因,每次约0.04克,购买共计约0.08克,用于吸食;两次向被告人侯斌斌购买土制海洛因,每次约0.04克,购买共计约0.08克,用于吸食。
4、2019年8月25日下午,要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向被告人侯斌斌购买土制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从被告人罗鹏的住处查获6.28克土制海洛因,从被告人侯斌斌携带的香烟合内查获0.44克土制海洛因。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查获的海洛因已由太原市公安局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要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鹏、侯斌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鹏、侯斌斌明知是毒品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晋源
2019年11月22日
书 记 员: 白 凯
附:1.被告人罗鹏、侯斌斌现押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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