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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鹏、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罗鹏,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2005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公安局罚款2000元;2007年8月1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9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06年2月1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9年4月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 2009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元; 2016年8月2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鹏在林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开设于江西省上饶市、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的“六名”赌场内组建微信群挂“热线”押注赌博,安排被告人戴某某在赌场内帮忙,将微信群内赌博人员押注情况汇总后转投至赌场,并将赌场现场视频拍摄后传至微信群与赌博人员结算输赢。被告人罗鹏经营的“热线”持续时间20余天,一天2场赌博,每场15筒投注,每筒赌资5000余元,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00万余元,赌场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帮忙时间9天,参与期间赌场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35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

2.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郑某甲(已判)、颜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林某甲(另案处理)开设于江西省上饶市、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的“六名”赌场组建微信群,以上述方式挂“热线”押注赌博。被告人应某某在郑某甲、颜某某开设的“热线”赌场内帮忙共计12天,主要负责核实押注信息,参与期间赌场接受投注金额达250万余元,个人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应某某到本市玉城派出所投案。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路**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罗鹏在台州市椒江区**路**超市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乘坐火车记录等;

2.证人陈某某、林某乙、吴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毕某某、孙某某、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鹏、戴某某、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甲、郑某丁、覃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鹏、戴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鹏、戴某某、应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平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鹏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应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鹏、戴某某、应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琳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鹏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7册,退赃单据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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