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256线从龙山县内溪乡驶往里耶镇方向,途径内溪乡沙湖村下干溪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胡基美,造成胡基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贾某某进行了赔偿,受害者家属给被告人贾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0年3月22日,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贾某某带至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里耶中队。被告人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湘西州人民医院入院死亡记录、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内溪乡坡松村3组3号,联系电话:155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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