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上午9时许,科右中旗**苏木**居民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署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相互动手打架,被告人署某某用拳头殴打了崔某乙的头部,导致崔某乙头部受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左额颞顶枕慢性硬膜下血肿,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的达成调解,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伤情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
2.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份[(右中)公(司)鉴(法医)字[2018]第88号)]
——证实:受鉴人崔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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