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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丽君盗窃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羊丽君,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住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2015年9月羊丽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8日羊丽君因盗窃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丽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8时许,羊丽君窜至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叶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

2、2019年3月13日9时许,羊丽君窜至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左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房主左某某发现,羊丽君逃窜过程中被群众挡获。

3、2020年9月18日9时许,羊丽君在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弥陀村5组使用锄头将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轿车后车窗砸烂后实施盗窃,在其中一辆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丽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丽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羊丽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羊丽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羊丽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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