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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学龙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五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羊学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原系海口**学院**级**班学生,现住海南省儋州市**试验场**队。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学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分子以建设银行名义向被害人发送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虚假短信,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个人信用卡信息。诈骗分子获取该信息后,自2019年7月份始,通过电话、QQ与被告人羊学龙、钟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羊学龙、钟某某冒用被害人信用卡,在海南省儋州市内的建设银行ATM机进行信用卡无卡取款、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储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账到指定账户。得手后,羊学龙、钟某某扣除10%的酬劳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诈骗分子。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王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3674800********)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13****、6233****、6213****)取现人民币8000元(手续费:8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38100********)内的人民币90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张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70805********)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13****、6233****)取现人民币5000元(手续费:50元)。

3.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姜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542********)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6213****)取现人民币8000元(手续费:8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35900********)内的人民币23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4.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熊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560********)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取现人民币8000元(手续费:8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366821000********)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5.2019813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王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6829********)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6233****)取现人民币4500元(手续费:45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46604********)内的人民币61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6.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张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70805********)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取现人民币8000元(手续费:80元)。

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赖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36240********)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取现人民币10000元(手续费:10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 62170046300********)内的人民币32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8.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郑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3674800********)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6233****)取现人民币14500元(手续费:145元)。

9.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张某丁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6811********)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取现人民币5000元(手续费:50元)。 

1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陈某丁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6821********)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13****)取现人民币6000元(手续费:60元)。

1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李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8959203********)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13****)取现人民币6000元(手续费:6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 62170040200******** )内的人民币9500元转账到指定账户。

1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林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36240********)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33****)从该信用卡取现人民币5000元(手续费:50元)。

13.2019年月22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杨某某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0812570********)在建设银行ATM机(儋州支行)通过龙支付取现、充值人民币10400元。

1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羊学龙伙同钟某某冒用被害人安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565********)在建设银行ATM机(设备号:6213****)取现人民币10000元(手续费:100元)、将绑定该信用卡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270002913********)通过龙支付充值人民币2700元。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学院将被告人羊学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短信记录、交易记录、交易明细、设备信息、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姜某某、熊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赖某某、郑某某、张某丁、陈某丁、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学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21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羊学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学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羊学龙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作案多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学龙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至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全宏芳

检察官助理:万  强

书  记  员:王如燕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羊学龙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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