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金娇,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家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宝桂,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民组**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住江西省余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娇、羊家强、黄宝桂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 月20 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由被告人陈金娇提议,被告人羊家强、黄宝桂表示同意,三人采用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的方式,以经营“足浴馆”的名义提供卖淫服务。之后,由陈金娇出面联系,租用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美食快餐店三楼(同年11月又租用了该快餐店二楼,并于2020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洋浦**足浴馆”)开展所谓的足浴、养生保健服务。三被告人约定,陈金娇主要负责招聘工作人员、接待客人及介绍、管理、调配卖淫服务工作人员、收取营业款、发放工资及分红等工作;羊家强主要负责营业场所安全、收取营业款、统计卖淫服务情况等工作;黄宝桂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及介绍、管理、调配卖淫服务工作人员、收取营业款等工作。盈利分红按陈金娇得1大份,羊家强、黄宝桂各得1小份的原则进行。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陈金娇等人先后聘用娄某某等10余名失足妇女提供卖淫服务,采取给卖淫人员编号,安排卖淫地点(卖淫地点不固定,有时在足浴馆,有时在预定的酒店),监督卖淫时间等方式进行管理。为招揽业务和满足客户需要,陈金娇等人又聘用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利用发招嫖名片等方式招揽嫖客、预定酒店房间、接送卖淫人员(其中被告人羊某某只负责预定酒店房间和接送卖淫人员)。至案发时,陈金娇等人通过组织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约343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某某通过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约20000元;吴某某通过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约36000元;羊某某通过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约360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金娇、羊某某被民警查获归案;2020年7月9日、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黄宝桂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8月7日、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羊家强先后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工商资料、宾馆开房记录、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金娇等6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家强、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娇、羊家强、黄宝桂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帮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陈金娇、羊家强、黄宝桂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陈金娇、羊家强、黄宝桂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陈某某、吴某某、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均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金娇、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黄宝桂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羊家强、吴某某、羊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 份;
4.随案移送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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