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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富绵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羊富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富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徐某某准备在海南寻找地块承租用于种植香茅草。后经其朋友符某某引介,来到儋州市**镇与廖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羊富绵(廖某甲的同居男友)见面认识。徐某某向廖某甲和羊富绵表明自己想在海南租用500亩地用于种植香茅草的想法,廖某甲表示可以帮忙寻找地块。2019年5月初,徐某某与其合伙人王某某再次来到儋州市**镇找到廖某甲和羊富绵,让其帮忙寻找合适地块,未果。后廖某甲和羊富绵见徐某某找地心切,遂产生对其实施诈骗想法。2019年5月下旬,廖某甲打电话给徐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找到合适的地块,要求徐某某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徐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廖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5月23日分两笔往羊富绵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5822010********转入人民币10万元。2019年6月2日,廖某甲又打电话联系徐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徐某某再次分四笔往羊富绵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万元。该30万元款项到账后,廖某甲和羊富绵立即用于信用卡还款等挥霍。2019年6月27日,为更进一步取得徐某某信任,廖某甲将一条虚假的其与“市长”进行微信聊天的记录截图发给徐某某。到了2019年6月底,廖某甲打电话告诉徐某某称租地的事情已经谈定,让徐某某过来儋州签订合同。2019年7月6日,徐某某和王晓梅来到儋州市**镇与廖某甲见面后。廖某甲和羊富绵带徐某某和王晓梅来到**镇**石厂旁边观看一块权属于**农场的地块,并谎称廖某乙已经帮忙谈好可以租用该地块,让徐某某更相信廖某甲和羊富绵。次日,廖某甲和羊富绵带徐某某和王某某来到**镇**村委会廖某乙的家,让徐某某在廖某乙拟定出来的一份所谓的承包土地合同书上的乙方处先签名,发包方的签名以及后续问题再由廖某甲和羊富绵通过廖某乙进行处理。徐某某和王某某信以为真,之后按照廖某甲的要求继续往羊富绵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分多次转入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先后骗取到徐某某和王晓梅的95万元后,廖某甲和羊富绵取出45万元交给廖某乙作为好处费和所谓的租地费用。

2019年8月13日,见无法承租到地块,廖某乙通过转账至羊富绵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4000********的方式,将人民币449800元退回给廖某甲。廖某甲和羊富绵收到廖某乙退回的款项后并未退还徐某某,而于2019年8月20日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廖松平的邮政储蓄账户62179964000********,用于投资入股廖某丙经营的“**传奇”餐厅,占股10%;于2019年8月22日将其中的49100元用于支付购置一辆小轿车的首付款。其余款项亦被廖某甲和羊富绵用于还车贷、信用卡还款等进行挥霍。此后,徐某某向廖某甲追讨款项时,廖某甲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又虚构其在美国办理继承其居住在美国的养父财产事宜,并以需要缴纳继承税为由欲再诈骗徐某某给其转款,徐某某意识到被骗后遂向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报案。2020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和庆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将廖某甲传唤到案。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许,和庆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将羊富绵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吉利牌小轿车1辆(附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儋州市**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镇政府**农场出具的证明材料、廖某甲使用的微信帐号信息表、羊富绵的工商银行账户清单、廖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清单、羊富绵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清单、儋州那大**传奇餐厅股份代持协议书、吉利汽车购销合同、承包土地合同书等;

3.证人廖某乙、符某某、廖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王晓梅的陈述;

5.同案人廖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被告人羊富绵的供述及辩解;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廖某甲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的转账电子回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富绵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羊富绵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4册、审查起诉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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